从财务核算来说,资本公积有两个明细科目,即资本(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这两个明细科目都可以转增实收资本(股本),但是这两个明细科目的涉税处理及相应的涉税风险是不一样的。
一、资本(股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简称“股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股本)时,会出现对不同类型股东,甚至是不同类型被投资公司的区别对待。
首先,当股东为法人企业时,无论被投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股本),均不作为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所以无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当股东为个人时,从目前的现行政策文件来看,似乎要区分被投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区别对待。
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溢价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对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无论是股本溢价还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均应视为分配股息红利,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实收资本(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股本)
对于其他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股本)的情形,虽然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但由于其他资本公积并非由股东投入资本的溢价形成的,可能存在接受的捐赠、无偿划入资产的情形,这时候虽然会计上要求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视同资本性投入计入其他资本公积。但是,本质上属于一种利得,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都属于应税收入的一部分,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在纳税申报时要进行纳税调增。所以在税务上,应视同留存收益处理,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要视同分配股息进行税务处理。